《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八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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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假冒专利的行为:当事人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等。假冒专利产品构成侵权,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假冒专利的行为有: (1)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等; (2)在广告、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的专利技术; (3)其他假冒专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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