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再单独计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外,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延长的天数,可参见当地地方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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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假计算: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新产假158天女职工可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可加15天;多胞胎可加15天,每多生一个婴儿可加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在怀孕期间,本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怀孕期间禁止的劳动,不得超过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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