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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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是必须要有书面合同。只要行为人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是保障当事人利益的书面文件,而签订合同时有一定原则的,诚实守信是其中一个,通过欺诈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会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等,所以合同诈骗不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也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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