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政策不一,您到当地国土资源局查询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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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做明确规定,有的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同一地区仅隔一条街的两个不同的项目补偿标准相差悬殊情况是很正常,这是因为具体项目不同,所以补偿政策不同导致的。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应该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而为保障征收补偿的公平和公开,被拆迁房屋的征收补偿价格在实践中只能通过评估方式产生。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和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直接规定了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直接确定的补偿价格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相应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会被认定为违法而撤销。所以房屋拆迁时,需结合拆迁政策,并通过合法评估的方式,得出房屋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
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按照房屋产权面积与性质用途,依法支付房屋补偿费和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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