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房产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1、如果在法院执行时,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及家人的,说明被执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该房屋内,另有住处,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执行。 2、如果确实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依法处分该房屋,所得款在执行限额内作为执行款交给申请人,余款扣除执行费用和评估、拍卖、公告等费用后,仍归被执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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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会不会被强制执行视情况而定: 1.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2.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3.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4.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房子。被执行人的房子被查封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执行员可以对房子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房子是国家禁止买卖的,应当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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