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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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的,应当立案:采取伪造、手段,对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证明或者不真实结论;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不合格,或不合格动植物检疫合格;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出具合格结果的;其他情形。
我国刑法对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般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在检疫的过程中,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触犯了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犯罪嫌疑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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