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1、书证,比如:保证书、情书,同居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证、租赁合同等2、物证,比如:照片、礼物等。3、视听资料,比如,录像带,电话(包括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录音、短信,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能够了解重婚事实的知情人范围主要是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双方同事、邻居之间。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自己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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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自诉人要提起自诉,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证明对方与他人确实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要证明对方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要靠自己搜集证据,收集的证据可以包括: 一、调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由居委会出具对方与他人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明。 二、对方与他人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众的证明。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相关的法条:《刑法》第258条规定,对于重婚罪的刑罚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案为自诉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此要符合提起自诉的条件,否则将不被人民法院受理。
认定重婚罪需要以下证据: 1、居委会出具的对方与他人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明; 2、对方与他人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众的证明; 3、搜集犯重婚罪的行为人已有法律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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