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政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政府对于房屋拆迁负有管理责任,具体表现在: (1)对建设单位的拆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主要内容。 (3)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裁决。 (4)根据已经作出的裁决实施强制拆迁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5)对拆迁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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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房屋拆迁主要的环节: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 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 3、拆迁人持有关文件和材料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4、房地产管理局在拆迁范围内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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