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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主要几种情形: 1、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导致工程停工;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或不及时进行技术交底导致工程停工; 4、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未及时进行中间结构的验收导致下步工程无法施工而致工程停工; 5、发现地下障碍物、水流或文物造成工程停工; 6、非正常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 7、因发包人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被确认后的工程停工; 8、因发包人提出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而引起的停工等。 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停工都会导致索赔问题的产生,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妥善处理赔偿问题; 协商不成时,可以收集先关证据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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