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网络诈骗罪的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 (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 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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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这样收集网络证据:主要以公证的方式进行保全。由于网络具有不确定性,瞬息万变,网页或者其他相关网络信息很有可能被删除或篡改。因此,最好是对于已经确定的网络信息,一经找到就立刻进行公证保全。
网络诈骗证据不足会立案。立案并不要求有充足的证据,只要侦察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应当立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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