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遵循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 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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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若有犯罪行为,对其处罚所适用的原则包括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不适用死刑原则等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依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犯罪的处罚原则如下:宽处理原则;死刑原则不适用;教育、影响和挽救的原则;分案处理原则,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向社会公开,不允许听取和采访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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