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下列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有偿新闻、征订报刊;(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五)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六)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限制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标;(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的检查。对前款所列行为,中小企业有权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前款(一)、(二)、(三)、(四)项行为,中小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对中小企业的举报、投诉予以受理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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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的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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