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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2020-08-25 15: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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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25 回复

专业分析:

(1)原始取得是一种事实行为,一般只须有占为已有的意思或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能取得所有权。而继受取得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定继承除外),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合意并满足法定的变动生效要件,才能取得所有权。 (2)原始取得针对的是物上不存在所有权或被视为不存在任何权利,即使之后发现存在真正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也因原始取得而消灭这些权利;取得人均依法取得所有权。而继受取得是继受他人的所有权,所有权上存在的负担(如租赁权)对于取得人具有约束力;继受取得的基本规则是:任何人不能取得大于前手的权利。《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可见,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善意取得消灭动产上负担,但不消灭不动产上的负担。因为不动产负担需要登记,其效力具有客观性,不以实际知道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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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合律师事务所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区别:原始取得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取得,继受取得是根据他人的意思取得。前者包括劳动生产、收取孳息、没收财产、先占、拾得遗失物或发现埋藏物在没有所有人的归属、添附以及善意取得等,后者包括合同规定而取得,别人的赠与或者继承取得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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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区别为: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主要形式如因先占、善意取得等。 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就是创设,出卖、赠与则是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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