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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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办法是: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等等
工伤职工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工作地以及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又或者是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上往返,工伤职工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工作地跟其配偶、父母又或者是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往返。除此之外,工伤职工由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也属于工伤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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