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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条例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应该赔偿什么

2022-08-04 20: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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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04 回复

专业分析: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n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n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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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奇律师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遭受人身伤害应该赔偿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肇事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除赔偿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其中:丧葬费按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死亡赔偿金按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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