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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2023-04-01 17: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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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01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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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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