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土地处理过程中,有6个基本原则必须遵守: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4.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6.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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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性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三)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原则。 (四)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原则。 (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 (六)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原则。
以下情况不能办理土地确权: 1、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3、城镇居民购买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等违法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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