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拆迁范围确定后,当地公安机关要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但遇到下列特殊情况,还是允许继续迁入居民户口的: 1、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新生的婴儿; 2、与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人员结婚的; 3、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回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投奔直系亲属必须在此入户的; 4、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少管人员回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投靠直系亲属必须在此入户的; 5、回国、退职、退休和退学人员回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投靠直系亲属必须在此入户的; 6、按有关政策规定,经市、区(县)公安局批准必须在此入户口的。二、办理户口迁移的一般程序:1、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必须收当事人提出申请; 2、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证等资料; 3、并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是否同意迁移的意见; 4、户口接收地村委或者居委会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户口的意见;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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