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突发心脏病死亡的,应视同工伤,死者家属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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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工作中突发疾病、或者因工死亡的,属于工伤。向人社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申请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后的赔偿主要包括: 1、死者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赔偿金。 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上班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视同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能领取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能领取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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