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无《出生医学证明》人口,办理户口登记,凭原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出生记录复印件,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受理审批权限,办理户口登记;对无法取得原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的,办理户口登记,须由父母或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受理审批权限,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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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种情形。如下:1、婴儿出生后的一个月内,可以让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到婴儿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2、如果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那么需要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3、弃婴上户口的,那么需要让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要带着收养登记证明到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办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收养孩子的当事人要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一起收养孩子的,要一起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场的,要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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