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负有抚养老人义务的子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在判决或裁定生效之后,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了规定,即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指有义务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及对生效判决、裁定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形式,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无理取闹及其他积极作为的方法;“不作为”形式,是指行为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抵触方式阻挠、对抗、破坏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活动。构成本罪,必须是达到情节严重。在执行程序中,将要被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已经和尚未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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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孩子不能拒绝赡养义务。只要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养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为收养关系的确立,抚养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被消灭。
养女不能拒绝赡养。对于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只要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养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养子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养女不能拒绝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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