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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91条是哪一条

2022-05-10 18: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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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0 回复

专业分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生产过程的科学规律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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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督、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举措、新亮点,是一部要求严格、内容全面、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基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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