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帮我分析下第四条“集体的山权林权,应以1962年‘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凡是权属清楚的都要稳定下来,‘四固定’后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或经政府批准了调整的,一律有效。‘四固定’未确定权属的,可参考合作化时的权属或现管理范围,确定山权林权。”的意思! 就是四固定时确定的从确定,没有确定的按四固定确定的方法进行确定或者按现管理范围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稳定山权林权,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暂行条例》发文机关是哪个现在还有法律效力吗政府在处理山林纠纷时可不可以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稳定山权林权,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暂行条例》 发文机关是广西党委,现未撤销,是当时有效的法律性文件。可以用,因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九条“权属纠纷的调处,以当事人提出的已经依法确定权属时的有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以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均未作规定的,以调处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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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没有继承权。山林和土地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是无法进行继承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1.处理山林纠纷,应坚持“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办法。即山林纠纷的双方在公社管辖范围内的由公社负责调处;在县管理内的由县负责调处;在地区(市)管辖范围内的由地区(市)负责调处;跨地区的山林纠纷,确需省出面的,由省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处:跨省的山林纠纷,要尽量在基层解决,需要政府出面时,由县人民政府出面协商,确实解决不了时,省、地两级协助,县人民政府出面协商,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建立友好的睦邻关系。 2.调处山林纠纷,首先由发生纠纷单位主动协商,就地解决。经多次协商,解决不了时,由上一级政府组织调解,双方仍达不成协议时,政府进行仲裁。如对政府的仲裁不服,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不能把矛盾上交,也不能久拖不决。 3.调处山林纠纷应坚持用党的政策统一思想认识,坚持群众路线,坚持调查研究,从实际情况出发,先易后难,先内后外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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