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且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决定受理 (二)对于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对于复议申请请求的内容有欠缺的复议申请,依法决定发还申请人并限期补正 (四)对于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该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元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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