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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是指导缔约双方主体如何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根本指南,对保密内容的判断主要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对保密内容的约定。因此,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保密协议》之时,应当在理解“商业秘密'的几大特性的基础上,详细、准确地约定何为保密内容。 “商业秘密”有几方面的特性: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5)系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因此,涉及客户、价格、财务、技术、营销等方面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息息相关的信息,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均不得泄露。但是,非因签约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劳动者对此不负责,用人单位可以向责任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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