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根据这一规定诉讼费有两类:一是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征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费用;二是其他诉讼费用,就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包括两种: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人身权利或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案件交纳费用。离婚案件就属非财产案件。 2.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财产而引起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1%交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定交纳离婚起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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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诉讼费的计算是: 1.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每件50元至300元计算。 2.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财产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减半交纳。 起诉离婚的费用交至法院,由原告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计算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规定是:按照每件的规定标准交纳。如果涉及财产分割的,还应当依据财产标的进行收取。且诉讼费的承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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