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影响高速公路通行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排除危险。损坏严重难以及时修复的,以及装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协助抢修和救援,尽快排除危险。遇有高速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遇有高速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关闭高速公路的,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意见。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者开通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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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路口不减速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如下: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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