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参照最高检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量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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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不构成犯罪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吸毒人员之间互相介绍,或者其他人员在与毒贩无犯意沟通的情况下,向吸毒人员介绍在何处或者向何人购买毒品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吸毒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旦发现吸毒者,家属、亲戚、领导、同事应帮助他们了解吸毒的危害性及其严重性,让他们看到吸毒者的面前就是深渊,就是死亡,以此唤醒他们的理性和良知。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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