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凭法院的判、裁决文书,执行裁定书到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过户),法院也可以给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发协助执行函,将房产过户到申请人的名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第五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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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协助过户的,受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要求协助过户一方,协助受让人办理过户手续。此外,人民法院还可向房管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帮助受让方办理房屋过户。
申请房屋强制执行过户的,应当按照法律流程办理。申请房屋强制过户的流程为: 1、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的申请书; 2、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3、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还不执行的,人民法院会采取强制措施,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4、不动产登记机关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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