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分期付款合同是指停止合同的履行,出卖人收回买卖标的物,并将买受人原支付价款扣除一定的费用后返还买受人,从而使双方的财产恢复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况。解除合同不影响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时从公平原则出发,买受人应承担在合同解除之前因使用标的物而需支付的费用。如买卖双方订立分期付款购房合同,房屋总价金为40万元,首付10万元,其余30万元分3年付清,每季度付款。在合同履行1年半后,买受人到期未付款总和达到10万元,超过总价金的五分之一。此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在3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包括到期未付款10万元和未到期的应付款15万元,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房屋同时按同期市场价格收取在合同解除前买受人使用房屋的租金作为房屋使用费。此外,因合同的解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如房屋价格下调,给出卖人造成价差损失,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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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当事人已就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写入合同,在卖方违约时就可以按照该计算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果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内容,因卖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买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赔偿的金额应与违约造成的损失适当,其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单方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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