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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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营养费等;因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受害人死亡的,除抢救治疗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
交通事故中应当进行赔偿的项目包括有受害人在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事故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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