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地讨债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讨债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讨债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讨债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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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讨回债务的方法有: 1、适当让步,通过减免一定的利息偿还借款; 2、协商不成的,在诉讼时效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判决作出之后,对方仍不还款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先予执行需要先向人民法院起诉然后才能立案,其具体流程如下: 1、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院对起诉书进行审查,进行立案; 3、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先予执行; 4、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5、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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