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主要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和国家环保总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由于排污主要是属于制造车间和生产车间的排污,所以一般按照情况可以详细列出,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一般列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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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税征收标准如下: 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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