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二)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没有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的;(三)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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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会免于刑事处罚: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定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形包括: (1)防卫过当; (2)避险过当; (3)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4)从犯; (5)胁从犯; (6)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包括: (1)预备犯;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有重大立功表现; (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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