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进行理赔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二十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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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第一时间联系交警,由交警认定现场做出责任认定书等。若一直不处理,交通事故不会自动结案的。结案必须要事故当事人,到交通事故科办理事故的手续。若一直不处理结案,事故科会始终保留事故的案底,不会自动取消,从而影响车辆年检等。
交通事故理赔要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理赔申请5日内,对是否符合保险理赔做出核定,对符合理赔要求的,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签署保险理赔协议之次日起10日内,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完成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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