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都是债权保障的担保手段。人的担保是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全部责任财产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以保证担保为其基本形式。保证关系中,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歹又称保证人。物的担保是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三种。物的担保关系中,以其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又称物上保证人。第一,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休让人早伺先诉讥辩仪,其理由是:债务人是本位上的债务承担者,保证人仅是代替其承担责任,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仍然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首先处理该物清偿债务,可以避免日后再行使追偿权。第二,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处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又可以要求物上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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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反担保方式和担保方式的区别: (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 (2)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3)反担保仅仅限于约定担保。 (4)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担保人的追偿权。
反担保是借入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借出者提出担保人的行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者质押,而不包括定金和留置这两种方式。反担保人则既可以由债务人充任(保证反担保除外),也可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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