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之外所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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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结婚在一起生活的财产的分配方式: 1、1994年2月1日之前一起生活的,由双方按照离婚进行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 2、1994年2月1日之后一起生活的,按照共有物进行分割。
没结婚在一起生活的财产分配是: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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