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修路占用个人出资修的水泥路,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者聘请价格评估机构,对水泥路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按评估的价值进行赔偿。对于土地部分,按当地统一赔偿标准给予赔偿。法律链接:《公路法》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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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村通水泥路建设工程是“十一五”期间国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主要解决通往行政村或连接区域内重要自然村公路,从2006年开始至2010年实施结束,全县共完成700余公里,要求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路基宽5米,两侧路肩各0.75米。“十二五”期间,从2011年开始至今,由县财政出资结合新农村建设,县政府实施“村道延伸工程”,建设标准要求路基宽5米以上,路面宽不低于3.5米,厚度不低于18厘米,两侧路肩需硬化且不低于0.75米,长度不低于200米,一般优先安排通往人口集聚地较集中村庄,补助标准为12.5万元/公里。
修路占地属于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方式征用土地的行为,其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在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修路占地补偿标准,各省不一,需查询当地省政府出台的征收政策和补偿标准。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一)征用耕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到十倍补偿;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到七倍补偿; (三)征用未利用土地的,按照当地耕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四)征用建设用地的,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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