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9年第5号令发布)第六十八条规定: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和站、场存放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站场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运人、站场经营人举证后可不负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三)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四)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五)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六)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七)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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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如果是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则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如果是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则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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