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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有: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条件: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在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内计算;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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