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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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过失传播淫秽物品的,不过成此罪,此外不判断犯罪动机、目的,比如没有牟利目的,故意传播淫秽物品的,也不能影响本罪成立。成立本罪还要达到严重程度,如扰乱国家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人民身心健康。
非法传播污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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