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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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借的债务,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没有借债的一方,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就不承担偿还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的判断标准主要是,信用卡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因此,如果有证据表明,透支信用卡的钱,是一方用于购买个人奢侈品,或者偿还个人赌博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当然,如果有一部分款项确实用于二人的共同生活,该部分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偿还义务。
信用卡所欠债务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借贷一方个人消费所消耗了,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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