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发现涉嫌传销活动的,应向当地或者上级工商局和警方举报,工商部门和警方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此举即打击了违法犯罪,又可以挽救一批陷入泥潭梦游者。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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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政府部门执法职责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是接受举报和投诉的主要部门,具体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非法传销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这两个部门举报和投诉非法传销行为。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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