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如没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债权人做出承诺,即不会在原债务人的配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意定之债,债权人也无法律上的根据和理由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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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婚前个人债务,指的是结婚前以一方名义所承担的债务。在实际生活中,主要就是指婚前由一方个人举债,婚后尚未还清的债务。 (一)夫妻一方未将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二)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 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是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婚前的债务是个人债务,由欠债的夫妻一方进行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双方生产,那么该笔债务就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就都有偿还这笔债务的责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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