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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名下有套房产在上海,爸爸想把房产过户给我。我的户口在上海,如果要办理继承公证的

2019-03-12 23: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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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03-13 回复

专业分析: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对代书遗嘱的要求仅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例中律师的代书遗嘱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而且纵观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继承房产过户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此外,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就是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遗嘱的代书及见证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如果律师遗嘱代书及见证的法律效力不被承认,法律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因此,房产局的说法没有道理。  当然,房产局也有他们看似合理的说法。1991年8月31日我国司法部和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规定:“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继承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但从法律效力层次上说,该通知并非法律、法规或规章,只能算作内部文件,效力极低。假如房产局据此“不予过户登记”,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依据该通知判决“不予过户登记”的合法性。况且该文件也仅是“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只是规定“应当办理公证”,而非如涉外房产转移时“必须办理公证”,该通知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其他(包括代书遗嘱在内)遗嘱形式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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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可以在母亲户口所在地上学的,但需要办理借读手续。孩子的学籍不能在本地建立。须在户籍所在地建立。建议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再上学。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得到同意。2.向迁出地派出所(现户口所在地)提出迁出申请,再开个户籍证明。3.拿着户籍证明跟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去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嵌入。4.户政科签发《准迁证》。5.拿着这准迁证去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开迁移证。6.最后,拿着迁移证、身份证去派出所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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