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1个代表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向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其余各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汇总后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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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需要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的三月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也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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