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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个人财产的范围

2019-09-27 07: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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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09-27 回复

专业分析:

定义:《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的范围:根据《刑法》分则第59条的规定,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特别没收程序:所针对的财物是特定的,即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追缴的财产”,这一来自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和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表述,一方面,是对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追缴和没收对象的概括;另一方面,明确将其来源与用途(持有)均属合法的财产从特别没收范围中予以排除。应当追缴的财产可以表现为两种不同的类型:“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解释,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此种类型财产的本质特征是其来源非法。在现实当中,直接来源于犯罪的违法所得通常会改变自己的形态,甚至变为表面合法拥有的财产。一种转换形态是“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例如,产生于贪污罪的赃款被用于购置房产,对于转变、转化后的财产亦应视为“违法所得”(第六条第二款)。另一种转换形态是“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第六条第三款),例如,使用违法所得资金购置房产的升值部分。应当追缴的财产还可能表现为另一种类型:“其他涉案财产”,即供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违禁品,此种类型财产的本质特征是其用途(持有)违法。没收供犯罪使用的财物通常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财物为限,无论其来源是否合法。用于犯罪的第三人财物一般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但是,如果第三人明知是供犯罪所用而交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则应视为属追缴之列的“其他涉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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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应该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汪世龙律师

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的全部或者部分个人财产。没收的财产只能是犯罪分子本人所属的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全部的财产及其合法与他人共享的财产数额。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的或者应当没收的财产。没收犯罪者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不仅是为了惩罚和教育他们,而且是为了防止他们利用这些财产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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