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提起申请。 申请条件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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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1、申请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城区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民政局低保中心,城区公共服务中心在社区协助下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 3、城区公共服务中心在社区协助下组织实施民主评议、公示、审核上报市民民政局低保办 4、市民政局低保办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审核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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