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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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工程结算,结算有关资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后,送监理公司审查; (2)监理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结算资料、结算造价进行详细、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送项目组; (3)项目组主管造价工程师组织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审;造价咨询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期限完成复审。
砌筑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4、以合同为依据,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5、坚持科学、公平、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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