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决履行期间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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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申请期限为两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规定的期限,从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此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律当事人在法定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期限称为申请执行期限。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一、二年的期限的计算: 1、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执行中止和终结: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的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2)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及被执行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材料。 2、法院受理: 抚养强制执行条件的,法院会依法受理,反之不受理;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主要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3、申请复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1)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1、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你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2、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待有履行能力后或随时恢复执行; 3、如果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会终止执行。 4、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或者其财产隐匿地; (5)传唤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票证,或强制其交付财物或票证; (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8)对被执行人应当完成的行为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并责令被执行人承担费用。 5、若是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①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③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④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⑤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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